北京异地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北京报废车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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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报废标准》及交警总队文件规定,
北京异地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北京报废车年限如下:
1,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,不得延缓
北京报废车年限。
2,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车、厂定总质量小于1.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,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,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。
3,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,厂定总质量大于1.8吨,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,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,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。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,使用期限为8年,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,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。
4,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,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,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;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,允许延缓4年报废,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(每三个月检验一次)。
5,消防车、吊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,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,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。
6,右置方向汽车不得延缓报废。
7,延缓
北京报废车年限参加特殊检验的汽车,当年度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,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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